250302-04-第4章:对立统一规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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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:对立统一规律

对立统一规律(即矛盾规律)在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和范畴体系中

居于核心地位

第一节:对立和统一

第一:什么是对立和统一

要说明什么是对立、统一,就要说明什么是矛盾

矛盾:唯物辩证法的矛盾认为,矛盾为以下两种因素的总体

事物内部包含两种相反因素:

  1. 决定某物性质,使某物是某物的因素。
  2. 同某物性质相反,使某物转化为他物。

对立(又称斗争性)、统一(又称同一性)是矛盾双方相互关系的两重不同属性。

斗争性和同一性是任何矛盾都不可缺少的,不存在只含有斗争性(或同一性)的矛盾。

斗争性:矛盾双方互相排斥、互相反对、互相否定的性质。

形式多样(例如引力与斥力、正电荷与负电荷、化合与分解等)

同一性:矛盾双方互相联系、互相依赖、互相贯通的性质。

同一性有两种形式:共居与转化(为其两种表现形式而非其本身)

  1. 矛盾双方互相依存,共居于一个统一体。
  2. 矛盾双方向自己的对方转化。

第二:对立和统一的互相连结

两个独立事物,一旦在一定条件下发生联系,构成了矛盾,获得了同一性,它们也就作为矛盾双方而互相排斥,即具有了斗争性

同一是对立的同一,对立是同一的对立,二者不可分离。

如实反映矛盾,必须在同一中把握对立,在对立中把握同一。

第二节:对立统一是事物发展的泉源

第一:矛盾的斗争性和同一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

矛盾(即对立统一)是事物发展的动力(泉源)唯物辩证法最核心的内容。

矛盾的斗争性同一性两者作用的区别:

1.斗争性**是矛盾双方发生联系与改变的力量。**从而是矛盾总体状况发生改变的力量。

不过联系的具体内容不是斗争性
事物性质未改变时,矛盾双方的联系也是在逐步改变的(矛盾的斗争性是其源动力),矛盾总状况也在改变。当变化达到最高点,矛盾双方旧联系就会破裂,让位于新联系,旧矛盾统一体让位于新矛盾统一体。

2.同一性是保持事物相对稳定的力量。

不顾客观规律,认为的打破平衡,是会阻碍事物发展的。

矛盾双方的同一性,还决定着矛盾双方转化的可能与趋势。

斗争性与同一性是不可互相分离的。他们在矛盾双方中是起到不同作用的。

第二:内因和外因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

事物的内因事物发展的根据与决定力量

内因是事物发展的第一作用外因是事物发展的第二作用

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据,外因是事物发展的条件。

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。

事物发展是事物的“自己运动”。

内因理论并不否认外因(本事物与它事物的联系)对事物发展的作用。

外因对事物发展的作用的表现形式有:

  1. 加快或延缓事物发展进程。

(例如孵鸡蛋的温度对其孵化周期的影响)

  1. 使发展进程显示出特定外貌。

(类似两运动物体所受阻力不同,最后路径不同)

  1. 在事物发展的多种可能性中促使一种可能变为现实。

(例如正确诊断下的医疗过程)

内因外因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:

  1. 在特定事物中的内与外的划分。(即内、外划分仅在特定事物中有意义)

(例如A内部矛盾、A和B之间联系、A和B作为一个整体,的划分问题)

  1. 同一事物中内因外因亦可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。

第三节:对立统一的普通型和特殊性

一切矛盾(对立统一)都包含普遍性共性)和特殊性个性)两个侧面。

第一:矛盾的普遍性

矛盾的普遍性是认识问题和处理问题的总向导。

矛盾无时无处不在。

毛泽东:“矛盾的普遍性或绝对性这个问题有两方面的意义。其一是说,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;其二是说,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。”

一切现实的矛盾都是具体的。

第二:矛盾的特殊性

矛盾的特殊性通过:1.矛盾性质的特殊性、2.矛盾系统中各对矛盾的地位的特殊性、3.每对矛盾双方的地位的特殊性、4.矛盾解决形式的特殊性来体现。

矛盾性质的特殊性

每对矛盾都有自己的特殊性,且同一矛盾在自己发展的过程中也会发生改变。

矛盾系统中各对矛盾的地位的特殊性

每一事物(矛盾构成的复杂体系)内存在诸多矛盾。

各矛盾地位变化会影响整个矛盾系统(事物):

  1. 基本矛盾(贯穿始终的、决定过程本质的矛盾)与非基本矛盾(可能中途产生和解决、亦可能贯穿始终但不决定过程本质的矛盾)。

要抓基本矛盾,也要估计非基本矛盾的影响。

  1. 主要矛盾(事物发展至某阶段时必然产生的唯一一个起主导作用的矛盾,其存在、发展规定或影响了其他矛盾存在、发展)和非主要矛盾

主要矛盾是对其他矛盾起支配与影响作用的矛盾(故而其对全局状况有决定意义),而非决定事物本质的矛盾。

非主要矛盾也会影响主要矛盾。

为解决主要矛盾,也要对非主要矛盾起重视。

主要矛盾非主要矛盾的区分仅对特定事物而言才有意义,只有具体事物中才有意义(即不同对象、不同范围的主要非主要矛盾是不同的)。

每对矛盾双方的地位的特殊性

一方为主要方面(位于支配地位),另一方为非主要方面(位于被支配地位)。

矛盾总体性质由主要方面决定,同时非主要方面也会影响主要方面。

主要方面非主要方面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互相转化,其结果:

  1. 矛盾总体性质改变。
  2. 矛盾本身解决。

矛盾解决形式的特殊性

一切具体矛盾都是必然被解决的。

矛盾解决形式多样,取决于矛盾性质及外部条件:

  1. 矛盾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互相转化。(通常意义的一方消灭另一方)
  2. 矛盾双方“同归于尽”。

(例如正反光子、正反质子、奴隶与奴隶阶级等)

  1. 矛盾双方融合成新事物。
  2. 矛盾双方存在但内容更新,使得原矛盾内容不存在。

(工农业之间的矛盾内容不断更新)

违反矛盾本性,使用不适当的形式解决,必然破坏事物正非常发展。

第三:矛盾的普遍性(共性)与特殊性(个性)的关系

列宁把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”的方法成为“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”。

共性属于个性之中。

事物的个性不能脱离同类事物的共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