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50302-04-第4章:对立统一规律
第四章:对立统一规律
对立统一规律(即矛盾规律)在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和范畴体系中
居于核心地位。
第一节:对立和统一
第一:什么是对立和统一
要说明什么是对立、统一,就要说明什么是矛盾。
矛盾:唯物辩证法的矛盾认为,矛盾为以下两种因素的总体
事物内部包含两种相反因素:
- 决定某物性质,使某物是某物的因素。
- 同某物性质相反,使某物转化为他物。
对立(又称斗争性)、统一(又称同一性)是矛盾双方相互关系的两重不同属性。
斗争性和同一性是任何矛盾都不可缺少的,不存在只含有斗争性(或同一性)的矛盾。
斗争性:矛盾双方互相排斥、互相反对、互相否定的性质。
形式多样(例如引力与斥力、正电荷与负电荷、化合与分解等)
同一性:矛盾双方互相联系、互相依赖、互相贯通的性质。
同一性有两种形式:共居与转化(为其两种表现形式而非其本身)
- 矛盾双方互相依存,共居于一个统一体。
- 矛盾双方向自己的对方转化。
第二:对立和统一的互相连结
两个独立事物,一旦在一定条件下发生联系,构成了矛盾,获得了同一性,它们也就作为矛盾双方而互相排斥,即具有了斗争性。
同一是对立的同一,对立是同一的对立,二者不可分离。
如实反映矛盾,必须在同一中把握对立,在对立中把握同一。
第二节:对立统一是事物发展的泉源
第一:矛盾的斗争性和同一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
矛盾(即对立统一)是事物发展的动力(泉源)。唯物辩证法最核心的内容。
矛盾的斗争性与同一性两者作用的区别:
1.斗争性**是矛盾双方发生联系与改变的力量。**从而是矛盾总体状况发生改变的力量。
不过联系的具体内容不是斗争性
事物性质未改变时,矛盾双方的联系也是在逐步改变的(矛盾的斗争性是其源动力),矛盾总状况也在改变。当变化达到最高点,矛盾双方旧联系就会破裂,让位于新联系,旧矛盾统一体让位于新矛盾统一体。
2.同一性是保持事物相对稳定的力量。
不顾客观规律,认为的打破平衡,是会阻碍事物发展的。
矛盾双方的同一性,还决定着矛盾双方转化的可能与趋势。
斗争性与同一性是不可互相分离的。他们在矛盾双方中是起到不同作用的。
第二:内因和外因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
事物的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据与决定力量。
内因是事物发展的第一作用。外因是事物发展的第二作用。
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据,外因是事物发展的条件。
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。
事物发展是事物的“自己运动”。
内因理论并不否认外因(本事物与它事物的联系)对事物发展的作用。
外因对事物发展的作用的表现形式有:
- 加快或延缓事物发展进程。
(例如孵鸡蛋的温度对其孵化周期的影响)
- 使发展进程显示出特定外貌。
(类似两运动物体所受阻力不同,最后路径不同)
- 在事物发展的多种可能性中促使一种可能变为现实。
(例如正确诊断下的医疗过程)
内因外因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:
- 在特定事物中的内与外的划分。(即内、外划分仅在特定事物中有意义)
(例如A内部矛盾、A和B之间联系、A和B作为一个整体,的划分问题)
- 同一事物中内因外因亦可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。
第三节:对立统一的普通型和特殊性
一切矛盾(对立统一)都包含普遍性(共性)和特殊性(个性)两个侧面。
第一:矛盾的普遍性
矛盾的普遍性是认识问题和处理问题的总向导。
矛盾无时无处不在。
毛泽东:“矛盾的普遍性或绝对性这个问题有两方面的意义。其一是说,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;其二是说,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。”
一切现实的矛盾都是具体的。
第二:矛盾的特殊性
矛盾的特殊性通过:1.矛盾性质的特殊性、2.矛盾系统中各对矛盾的地位的特殊性、3.每对矛盾双方的地位的特殊性、4.矛盾解决形式的特殊性来体现。
矛盾性质的特殊性
每对矛盾都有自己的特殊性,且同一矛盾在自己发展的过程中也会发生改变。
矛盾系统中各对矛盾的地位的特殊性
每一事物(矛盾构成的复杂体系)内存在诸多矛盾。
各矛盾地位变化会影响整个矛盾系统(事物):
- 基本矛盾(贯穿始终的、决定过程本质的矛盾)与非基本矛盾(可能中途产生和解决、亦可能贯穿始终但不决定过程本质的矛盾)。
要抓基本矛盾,也要估计非基本矛盾的影响。
- 主要矛盾(事物发展至某阶段时必然产生的唯一一个起主导作用的矛盾,其存在、发展规定或影响了其他矛盾存在、发展)和非主要矛盾。
主要矛盾是对其他矛盾起支配与影响作用的矛盾(故而其对全局状况有决定意义),而非决定事物本质的矛盾。
非主要矛盾也会影响主要矛盾。
为解决主要矛盾,也要对非主要矛盾起重视。
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的区分仅对特定事物而言才有意义,只有具体事物中才有意义(即不同对象、不同范围的主要非主要矛盾是不同的)。
每对矛盾双方的地位的特殊性
一方为主要方面(位于支配地位),另一方为非主要方面(位于被支配地位)。
矛盾总体性质由主要方面决定,同时非主要方面也会影响主要方面。
主要方面与非主要方面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互相转化,其结果:
- 矛盾总体性质改变。
- 矛盾本身解决。
矛盾解决形式的特殊性
一切具体矛盾都是必然被解决的。
矛盾解决形式多样,取决于矛盾性质及外部条件:
- 矛盾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互相转化。(通常意义的一方消灭另一方)
- 矛盾双方“同归于尽”。
(例如正反光子、正反质子、奴隶与奴隶阶级等)
- 矛盾双方融合成新事物。
- 矛盾双方存在但内容更新,使得原矛盾内容不存在。
(工农业之间的矛盾内容不断更新)
违反矛盾本性,使用不适当的形式解决,必然破坏事物正非常发展。
第三:矛盾的普遍性(共性)与特殊性(个性)的关系
列宁把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”的方法成为“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”。
共性属于个性之中。
事物的个性不能脱离同类事物的共性。